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1002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桦明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25号(庆阳资源勘查院303)。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8月14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与被执行人甘肃桦明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作出的(2021)甘1002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1、解除原告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与被告甘肃桦明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口头达成的房屋租赁协议;2、被告甘肃桦明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腾退所租赁的房屋;3、被告甘肃桦明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一楼房屋513.08㎡、50元/㎡/月标准,三楼房屋230㎡、45元/㎡/月标准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其中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一楼房屋租金为513.08㎡×50元×46月=1180084元,三楼房屋租金为230㎡×45元×46月=476100元);案件受理费22115元,由被告甘肃桦明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桦明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报告财产并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但其逾期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甘肃桦明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甘肃桦明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腾房公告后,被执行人***委托甘肃裕泰润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甘肃桦明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房屋(实验室)装修费用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356561.92元。经过本院办案人员多次调解,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愿意以评估价356561.92元抵顶本案部分执行款项,现甘肃桦明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归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所有。下剩案款未能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甘肃桦明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甘肃桦明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1002执4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