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

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庆阳庆华力特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甘1002执232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庆阳庆华力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系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与被执行人庆阳庆华力特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民终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庆华力特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判决:“一、解除原告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与被告庆阳庆华力特商贸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房屋租赁协议》;二、被告庆阳庆华力特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腾退所租赁的房屋;三、被告庆阳庆华力特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拖欠的租金787784.6元,自2021年11月30日后按月租金12478.9元计算至房屋实际归还之日止;四、被告庆阳庆华力特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支付违约金83566.28元;五、原告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向被告庆阳庆华力特建材有限公司返还暖气费5882.91元;六、驳回原告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14元,减半收取6257元,由被告庆阳庆华力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与庆阳庆华力特商贸有限公司及庆阳盛鑫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2014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房屋租金787784.6元,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租金137267.9元,违约金83566.28元,案件受理费6257元。以上共计1014875.78元。以上款项减去2020年因疫情减免的3个月房租,2021年因疫情减免的3个月的房租费用,共计74873.4元后,庆阳庆华力特商贸有限公司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940002.38元。现庆阳庆华力特商贸有限公司、***同意将汇给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100000元和汇给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721454.03元,共计821454.03元,由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自行扣减用于抵顶房租,剩余118548.35元由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在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应支付给庆阳盛鑫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款项中予以扣减。2、庆阳庆华力特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应由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返还给暖气费5882.91元。3、判决中“被告庆阳庆华力特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腾退租赁的房屋”的内容双方自行处理,不再要求法院执行。4、执行费由庆阳庆华力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民终83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减半收取5559元被执行人庆阳庆华力特商贸有限公司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民终8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