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002执93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庆阳明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金江名都A1-404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与被执行人庆阳明都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庆阳明都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房屋及设备租金93800元、违约金4740元;案件受理费2289元,由被告庆阳明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庆阳明都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庆阳明都商贸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庆阳明都商贸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100829元,故本院对被执行人庆阳明都商贸有限公司作出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庆阳明都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证券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的委托代理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庆阳明都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的委托代理人***后,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的委托代理人***对查控结果表示认可,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的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002执9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