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易茂樽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市阳玥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2财保37号
申请人:绵阳市阳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翠屏村二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704MA641DRM4F。
法定代表人:张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述敏,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峻,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8日,住四川省罗江县。
被申请人:久易茂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1栋2单元3楼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612284F。
法定代表人:夏旭平。
申请人绵阳市阳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久易茂樽建设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500612802022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市阳玥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久易茂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绵阳市阳玥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筱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楚砚
书 记 员 胡宗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