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龙民初字第114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庭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温州中城晟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中厦锦园301室南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南片12#地块C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锦绣路58号。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温州中城晟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