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与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中城晟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02民初16194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繁华大厦**。
负责人:应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姣、林泽国,系该行职员。
被告: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常青路**。
法定代表人:陈辉。
被告:温州中城晟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中厦锦园**南首法定代表人:张光达。
被告:陈辉,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住温州市瓯海区div>
被告:倪文婕,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住温州市瓯海区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与被告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中城晟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辉、倪文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的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林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