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202民初464号
原告:曾小妹,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辉,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炳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82号壶东苑1栋1-9、1-10、2栋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曾小妹诉被告柳州市炳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小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小妹负担。
审 判 员 刘海锐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代书记员 苏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