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02民催8号
申报人**市密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沙河镇南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寻甸昌宏煤炭经营部,住所地:昆明市寻甸县金所乡天生桥煤站。
执行事务合伙人***,该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经营部员工。
申请人寻甸昌宏煤炭经营部于2018年1月30日称因江南农商行天宁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遗失,票号为3140005131768255,票面金额10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市回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8月2日、收款人为常州敦煌彩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市密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权利。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计700元,由申请人寻甸昌宏煤炭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