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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昌宏煤炭经营部申请某某市密友机械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02民催8号 申报人**市密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沙河镇南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寻甸昌宏煤炭经营部,住所地:昆明市寻甸县金所乡天生桥煤站。 执行事务合伙人***,该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经营部员工。 申请人寻甸昌宏煤炭经营部于2018年1月30日称因江南农商行天宁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遗失,票号为3140005131768255,票面金额10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市回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8月2日、收款人为常州敦煌彩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市密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权利。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计700元,由申请人寻甸昌宏煤炭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