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481执保717号
申请人:山东密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西A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6198623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省众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富源五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UDWTU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密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众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23)鲁0481民初328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作出本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众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