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02执恢2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住所内江市西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D67141892F。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内江市/div>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以,以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2020年11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558号**名城8a幢1-6-2号房屋(产权证号:2009001**),查封期限为叁年,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的决定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