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民终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0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蓝阳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星桥街4号-32号(2-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4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地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江市蓝阳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002民初229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002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3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3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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