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民终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0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蓝阳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星桥街4号-32号(2-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4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地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江市蓝阳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002民初229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002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3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3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