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四川鹅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028民初476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营业场所: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4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671418192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地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鹅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黄土坡工业园区电子商务集中发展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579642706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诉被告四川鹅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鹅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电信服务费126744.5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自应缴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2021年10月19日为130752.99元);2、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2019年8月16日签订的《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3、依法判令被告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合同6.1条约定“甲方使用乙方2台***服务器优惠2689元/月/台,共计5378元/月(***服务器配置为CPU32核,内存64G、SAS硬盘200G、带宽10M)、监测点位宽带(一对一配备监测使用的4G流量卡)4条优惠后129元/月/条,共计516元/月。以上合计收费5894元/月。***服务器业务从开通之日起开始计费,且根据后期单位要求按需提供。”,6.4条第(1)项约定“甲方须在每月20日之前,根据乙方的月使用费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当月使用费。”,9.3条约定“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12.2条约定“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服务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服务,否则租期服务期将自动续展,续展后的租期服务期与本合同租期服务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为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电信服务,被告应按月支付当月电信服务费5894元。遗憾的是,被告自2019年11月起就拖欠未付,截止2021年9月被告共欠服务费126744.57元。 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拖欠行为构成了违约。根据合同9.3条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应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自应缴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2021年10月19日为130752.99元。由于原、被告双方在《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期满前均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合同自动续展二次,现因被告违约,原告主张解除该合同。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欠费,被告均推诿不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据法律,判如所请。 被告四川鹅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我方对欠费事实不认可,既然我公司已经欠费了,为什么不暂停还一直计算费用,按合同约定,在我方欠费的30日后他们就应该暂停合同。违约金请求过高,我方只承认所欠30日内的金额计算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19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第六条费用及支付6.1甲方使用乙方2台***服务器优惠2689元/月/台,共计5378元/月(***服务器配置为CPU32核,内存64G、SAS硬盘200G、带宽10M)。监测点位宽带(一对一配备监测使用的4G流量卡)4条优惠后129元/月/条,共计516元/月。以上合计收费5894元/月。***服务器业务从开通之日起开始计费,且根据后期单位要求按需提供。6.4月使用费(1)按月支付甲方须在每月20日之前,根据甲方的月使用费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当月月使用费。9.3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12.2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服务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服务,否则租期服务期将自动续展,续展后的租期服务期与本合同租期服务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为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电信服务,被告应按月支付当月电信服务费5894元,但被告自2019年11月起拖欠未付,截止2021年9月被告共欠服务费126744.5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其诉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系统内欠费销账截图、《缴款函》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原、被告于2019年签订合同,合同行为持续至2021年,故本案适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原告电信服务费126744.57元,原告提交有《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系统内欠费销账截图为据,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应缴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关联权威案例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关联权威案例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在《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中约定“9.3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被告抗辩违约金约定过高,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损失,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支持违约金按被告未支付电信服务费126744.57元的20%计算即25348.91元。 关于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关联权威案例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在《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9.3……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被告自2019年11月起未向原告支付电信服务费,已累计超过60日,故对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支持被告四川鹅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支付电信服务费126744.57元、违约金25348.91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鹅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支付电信服务费126744.57元、违约金25348.91元; 二、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与被告四川鹅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签订的《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于2021年11月29日予以解除。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81元,由被告四川鹅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