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执17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671418192F,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4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846号附3号。(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鹅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579642706E,住所地隆昌市金鹅街道黄土坡工业园区电子商务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028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电信服务服务费126744.57元、违约金25348.91元及利息和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2581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鹅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报财产信息。
2、本院依法通过全国人民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保险、税务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四川鹅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五菱牌”汽车、“东风牌”货车、“东风牌”货车、“东风牌”货车被本院关联案件(2021)川1083执15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1月19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3、本院到被执行人四川鹅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村委会及办公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该公司已未正常经营,派人留守。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鹅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并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本案中止延期执行。
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中止延期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2)川1083执1725号案件对(2021)川1083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