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2)皖1621民初1090号
原告安徽乐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昂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16768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昂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676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