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25民初851号
原告:***,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中永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刘岐村立塘66号万冠双子星2幢913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永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证据不够充分,需要补充完善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4元,减半收取169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