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1民初262号
原告:***,男,住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新乡市胜宇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七里营镇七二村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乡市胜宇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被告新乡市胜宇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本院2019年1月4日受理的新乡市胜宇机电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豫0721民初61号】,均系对新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新劳人仲案字(2018)第85号仲裁裁决书不服所产生的诉讼,依法应并案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豫0721民初61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