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21执62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胜宇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七里营镇七二村北。
被执行人:景德镇莱特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陶瓷工业园三龙路006号。
关于新乡市胜宇机电有限公司与景德镇莱特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产性权利、动产和不动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当前确无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721执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