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21执61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胜宇机电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地址:新乡县。
被执行人:内蒙古双翼陶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地址:内蒙古自治区。
关于新乡市胜宇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双翼陶瓷有限公司一案,法院作出(2018)豫072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8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产性权利、动产和不动产进行多次查询。查明内蒙古双翼陶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公司设计几十起案件以及行政罚款案件,目前资不抵债早已停产歇业,又查明被执行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对申请人新乡市胜宇机电有限公司委托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新乡市胜宇机电有限公司委托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721执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