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红都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诚嘉福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红都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4305号
原告:北京中诚嘉福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魏海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赏,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培。
原告北京中诚嘉福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红都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飞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90273.98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1日,被告与案外人北京厨房的秘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5年10月26日,原告与北京厨房的秘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伙协议》。原告是涉诉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及经营者。因涉诉房屋南侧门和东侧门被街道联合执法组封堵,原告被案外人北京果多美农产品流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孙立成诉至法院,原告赔偿上述案外人损失共计990273.98元。原告认为,被告系涉诉房屋的产权人,应赔偿原告上诉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应该明确。现原告起诉的被告为北京红都集团公司。经查,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更名为北京红都集团有限公司。经询,北京红都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错误,不同意原告变更被告。因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错误,故被告主体不适格。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中诚嘉福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