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35332号
原告:北京红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培。
被告:北京市华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
法定代表人:王超。
原告北京红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华表工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红都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红都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