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22民初627号之一
原告:陕西立高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中乾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立高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3月7日以被告已经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立高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957元减半收取14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