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403民初2384号之一
原告:梅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665041392H,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竹洋。
法定代表人:胡华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青,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1170714X,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莞樟路寮步段27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秋元。
原告梅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梅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324元,诉讼保全费2302.61,合计5626.61元,由原告梅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志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温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