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民辖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武安市***沙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韶液油缸机械有限,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橡胶路**号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上诉人河***果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民初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果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河**省武安市,本案应由武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起诉时依据的其作为甲方与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协议》载明:如乙方未按本协议执行,由甲方所在地法院仲裁。该约定具体明确,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约。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邯郸市复兴区区,故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河***果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