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韶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韶液油缸机械有限公司、河某某果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4执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韶液油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橡胶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69209192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武安市***沙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6657342X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韶液油缸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404民初9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河***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向申请执行人河北韶液油缸机械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河***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