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6301号
原告:湖南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506号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院材料中试综合楼201、2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东同升湖湘水郡11栋11055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X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X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X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