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上海高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执4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高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1259号1幢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649833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安石大道198号捷奥实业1#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31471512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高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