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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大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紫金某某夫球管理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中路1号-1601~1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2717258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大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1435905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紫金**夫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801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1#楼1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6457605X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常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213号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97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98283580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奥**夫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2号楼A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XMM17N。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进区湖塘江中鲜饭店,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南路698-3号,注册号320483601107463。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大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紫金**夫球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常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奥**夫球管理有限公司、武进区湖塘江中鲜饭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的(2019)苏0412执2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需支付申请执行人5138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538元。被执行人未按照裁定书内容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核后,同意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412执2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戴 超 审 判 员 陈 建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俞 佳 书 记 员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