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夫球管理有限公司、武进区湖塘江中鲜饭店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4651号之二
原告:常州大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世贸中心B1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1435905N。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夫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常州科教城创研港**楼A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XMM17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进区湖塘江中鲜饭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南路**
经营者:***。
被告:江苏常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住所地常州市**区玉龙南路****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信用代码91320412398283580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常州大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夫球管理有限公司、武进区湖塘江中鲜饭店、江苏常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大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州大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110元,由常州大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羊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