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7民初6539号
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洋
书记员 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