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江苏华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执异1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鸟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胜,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团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殷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水英,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执行江苏华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波
人民陪审员  武继飞
人民陪审员  陈孝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喻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