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6民初1589号
原告:南京天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润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天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2023年3月20日,原告南京天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天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9.50元,由原告南京天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