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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某某货物运输部、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191民初8454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某某货物运输部。 经营者:徐某某。 被告: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某某货物运输部与被告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某某货物运输部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某某货物运输部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某某货物运输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某某货物运输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