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115民初5544号 原告:南京某某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告: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某某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南京某某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某某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某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74元,由原告南京某某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