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03民初235号
原告:安徽武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合淮路东侧中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永中大道2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武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武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安徽武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