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2民初7284号
原告:**,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碧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鹅颈关立交桥南侧建玛特商城三楼A307、A308、A3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4月6号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聚远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6269816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碧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聚远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息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