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22122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重庆聚远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聚远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