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聚远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碧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2民初7284号
原告:***,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碧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鹅颈关立交桥南侧建玛特商城三楼A307、A308、A3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4月6号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聚远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6269816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碧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聚远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息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