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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聚远能源管理有限公司魏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3民初24038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4号18幢21-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L。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聚远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22-12/2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聚远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706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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