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15534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罗汉寺4号–1层13号房,统一社会代码91500101054828698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金路5号1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6298169L。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重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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