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5295号
原告:重庆甲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松石大道506号3幢3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甲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达瓦未来(北京)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6号楼四层4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甲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达瓦未来(北京)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甲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