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8614号
原告:武汉众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盛兴利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众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盛兴利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贺 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