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1708号
原告:广州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揽月路101号A座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5892623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轶,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盛兴利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1至4层整栋1幢四层东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0442234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盛兴利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广州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6元,由原告广州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