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25号
原告:芜湖鼎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万长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鼎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鼎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鼎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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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侯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