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乾式变压器有限公司

广州市乾式变压器有限公司、广州市石恒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执6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乾式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开发区天成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566745。 法定代表人:**嫦。 被执行人广州市石恒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湖花园万豪商业街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57753549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乾式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石恒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3民初14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广州市石恒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83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乾式变压器有限公司,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乾式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名下广州市番禺区***湖花园万豪商业街93、95号房屋二间已查封,并拟依法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56975.96已划拨,在扣除本案执行费后,余款1440006.96元转退申请执行人。其后,双方当事人及自愿为本案债务履行作担保的个人方日江、***、***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涉案款项分期分批偿还。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债务履行作担保个人方日江、***、***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及自愿为本案债务履行作担保的个人方日江、***、***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涉案款项分期分批偿还。因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之间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案件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需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3执6458号案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 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