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民初5007号
申请人:宣城伟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汪家山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66420701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宣城华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香江金郡东区16幢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RW90T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人宣城伟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城华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宣城伟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华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及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合计87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华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及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合计87000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至少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