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民初50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宣城伟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汪家山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66420701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宣城华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香江金郡东区16幢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RW90T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宣城伟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城华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2024)皖1802民初50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华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及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合计87000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申请人宣城伟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宣城华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宣城伟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宣城华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宣城华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及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合计8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