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东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温州东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牧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4民初1286号之一 原告:温州东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港盛路12号1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源***事务所律师。 被告:***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永顺焦化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旭,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温州东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牧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温州东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东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东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6元,减半收取计4603元,由原告温州东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彩 虹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