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东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温州东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月盈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08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东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青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月盈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钢园路73号不锈钢生态工业园A区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东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月盈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工商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108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作出(2019)晋0108执1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月盈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于2019年7月对其进行划扣,实际扣划到位金额3229.08元。2019年3月7日,本院向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送达相关查询手续,查询结果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月盈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24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债权债务关系,生活居住等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山西月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对其经营状况、合并分立等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7月26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7月27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山西月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法定代表人及被执行人***发送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3229.08元,尚有未执行到位金额91,345.26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执行手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月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108执1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告知本院,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