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执保130号
申请人:温州东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依据地徐州市***镇龙山冶金集聚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温州东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州东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34892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489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