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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4民初9196号 原告: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364.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